基本信息:
书名:《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常用法律速查速用)/
(常用法律手册生活版)
书号:9787515813042
作者:张红军著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开本:16(170mm*240mm)
印张:17
书脊大小:16
定价:39.80元
上架建议:畅销·法律
组稿编辑:外编
编辑推荐:
1.人人都离不开法律。老百姓法科入门人手必备!“依法治国”主题必读图书!
习近平告诫执法者: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那么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又必须具备哪些法律常识呢?我们如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我们如何做才能不犯法?我们遇到的那些不平事又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从出生到死亡,从家庭到社会,深入剖析人人都在关注的166个真实经典案例。用法律讲生活,解开让你心塞困惑。
2.具体法律难题字典式查询。
堕胎行为算不算犯罪?收容未成年人做活是否违法?孩子犯了错,父母一定要担责?老年人触犯了法律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别人赠予你的东西所有权是否属于你?“法人”究竟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网尽你生活中的各种疑难,为你的法律困惑指点迷津。
3.一部贯穿于终身的法律智慧宝典;一套日常生活难题的解决指南;读起来轻松、用起来方便。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投资理财、企业经营、人身权益等涵盖生活方方面面,案例鲜活真实的,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指路书。
4.不仅仅是干货,更有生活!
文字通俗易懂,语言妙趣横生,思维细腻慎密。富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告诉你:读《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不是啃硬骨头,没有法学底子的人一样能看得懂,聪明人更可以活学活用。
目录:
第一章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胎儿的权利
胎儿是不是人/ 002
胎儿什么时候能够成为人/ 004
胎儿权利知多少/ 007
第二章年龄的红线:法律关于不同年龄人群的规定
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 014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017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责任年龄的规定/ 021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022
第三章 小儿难养:监护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026
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032
既要管生,又要管养/ 035
第四章老之将至:让法律成为“幸福夕阳”的守护神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038
“老无所养”怎么办/ 040
第五章无需回报的付出:如何防范赠与纠纷
赠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046
哪种赠与合同适合你/ 048
赠与能撤销吗/ 050
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 052
第六章 创业不易,法定代表人难当:“法定代表人”是个什么人?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056
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061
第七章中国式合伙:联手之前掰扯清,和而不火是关键
个人合伙/ 069
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074
合伙企业常常出现在哪些领域/ 075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077
第八章商业秘密:谁动了你的奶酪?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080
保密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084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多种多样/ 092
第九章当人遇上动物:“人打狗”和“狗咬人”的法律解读
“伤不起”的动物/ 104
动物伤人谁担责/ 109
第十章职场性骚扰:明骚暗贱不得不防
法律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115
要敢于向职场黑手说“不”/ 117
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 123
第十一章读懂新消法:让消费更有尊严
消费者享有7日“反悔权”/ 126
守卫自己的隐私权/ 129
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132
精神损害赔偿来了/ 134
广告不能随便代言/ 137
法律为“霸王条款”划出高压线/ 139
第十二章委托代理:你经常忽视的一种法律关系
从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引发的纠纷说起/ 148
表见代理/ 150
转委托/ 152
第十三章连带责任: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
连带责任的含义/ 156
连带责任就在你身边/ 158
第十四章公证:一纸文书解决你身边的大小事
哪些事项可以公证/ 169
哪些事项无法公证/ 182
公证收费标准/ 187
第十五章受了伤尽快鉴定:伤情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
刑事伤情鉴定/ 196
民事伤残等级鉴定/ 200
第十六章精神损害赔偿: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
你的精神受到损害了吗/ 210
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12
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19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1
第十七章时效和期限:维权时注意“过期不候”
民事诉讼有时限,维权切莫超时效/ 224
行政法中的时效/ 230
刑法中的时效/ 237
劳动仲裁的时效/ 240
第十八章诉讼成本大起底:打官司牵涉的基本费用
诉讼费用/ 242
律师费/ 249
附录:本书引用的法律文件汇总
内容简介:
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采撷生活中的真实法律事例,用生动的笔触和精彩的语言,描述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关系,并给予深入的解析,让人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哪儿?去哪儿了?怎么办?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是老百姓掌握法律知识的必备宝典,大众维权的必用利器。
作者简介:
张红军
男,高级律师,多年来做民事、经济、刑事辩护以及企业的法律咨询工作。执业以来,解答和代理过众多典型案例。工作之余经常写法律随笔和杂谈,从职业律师的角度阐述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读来令人拍案惊奇。
精彩样章:
l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监护顾名思义就是监督保护。在法律上,监护有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关于什么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我在第二章已经讲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至1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监督和照顾的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吗?
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亲属甚至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都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这些人都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监护人不但可以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 还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组织。
被监护人如果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也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够从事相关活动。
(二)监护人责任重大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作为父母,应当“各扫自家门前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比如当自己的孩子在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被打伤了,并因此花了不少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伤孩子的监护人,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是不恰当的,因为伤人和受伤的孩子双方的监护人都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的责任,应当共同承担孩子受害的后果。
再让我们看一个案例:8岁的明明和7岁的亮亮都居住在出租屋内,经常一起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妈妈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答应了。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妈妈收衣服后没有锁上五楼天台的门便出门买菜了。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明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楼,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明明的妈妈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屋楼顶所设置的护栏高度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屋房东未及时进行修缮,且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对明明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亮亮妈妈作为监护人,放任儿子与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后,未将天台门关闭,导致意外发生,承担30%责任;明明妈妈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自行承担30%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明明和亮亮的妈妈由于都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因此对于明明的死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以说,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危险与不测,可谓是“步步惊心”。当父母们发现自己责任重大,一定会感到“如履薄冰”。
但是监护并非包办孩子的一切,有一部分父母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一方面为了给孩子的将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为了规避未来我们国家可能实行的遗产税,在孩子未成年时就已经购置了房产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由于从法律上来说房产属于孩子所有,因此父母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进行按揭、抵押、转卖。而且,一旦家庭出现债务危机,除非能证明子女的房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否则即使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也难免被债权人追偿要求法院进行执行拍卖。
(三)那些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情
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照顾基本上都是由家庭来承受的,监护也就成为纯粹的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很难插手,监护人损害未成年子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晶晶今年15岁,她的姑姑终身未婚,因病去世后给她留下一笔不菲的遗产,并注明用作她日后上学的费用。平日里不务正业、赌博成性的父母亲得知后便要求女儿给他们一部分钱以作赌资。晶晶不给,夫妻俩便骂女儿“忘恩负义”,他们把小姚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不容易,而且提出晶晶现在还是未成年人,还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晶晶的财产也就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应由父母为其保管。最终,在当地司法部门的介入下,晶晶的财产才得以保全。父母虽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父母并没有权力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是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此外,对孩子的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仅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媒体就报道至少429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这些案件中儿童都受到严重伤害造成非死即残的严重后果。“南京母亲饿死女童”、“贵州父亲虐待亲生女儿5年”……一幕幕血淋淋的场面触目惊心。虽然这样的毒母和毒父分别因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更多的情况往往达不到虐待或者故意伤害的程度,亲戚、邻居的规劝往往没有作用,街道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的调解也往往是无疾而终,由于没有办法对施加伤害的父母进行更加的制裁,造成有些父母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殴打、虐待孩子。比如有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携带子女进行乞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可是如此轻微的处罚根本不足以触动这些不良父母的神经,公安机关也只能陷入“抓了放,放了再抓”的恶性循环,而孩子受到的心理伤害却是一生挥之不去的。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已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可以说这种“终止父母权利”的规定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了,但是在我们国家虽然有规定却操作性很差,实际上很少发生父母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况。
在我们的生活中,亲戚朋友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外人会说“别人家里的事情少管!”不禁有人慨叹:“人命天注定!”孩子的命运只能寄希望于他能够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上天赐予能够有责任心,懂得爱护他的父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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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户发现组织的活动中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可以随时向举报。将不断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并积极向商家宣导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商家与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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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详情页价格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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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得进行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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